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公司的固定资产没有折旧到期,提前报废产生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