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的原材料报废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企业购入的原材料因疫情原因停产导致原材料报废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原材料因疫情原因停产导致报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因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