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取得贷款服务的发票是否合规
房地产企业延期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需要按合同支付其延期付款利息,取得贷款服务的发票是否合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延期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而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需要由施工企业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开具贷款服务的发票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