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了个税,是否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办法
2021年年终奖在2022年5月发放时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可以将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关于办理2020年度(或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解读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所以,年终奖在取得时适用单独计税办法计缴个税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合并在综合所得;如果取得时并入了综合所得计缴了个人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选择单独计算个税的,需要更正取得年终奖当月及以后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恢复为取得当期就单独计缴个税的情形更正并补税(含滞纳金)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