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经济适用房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企业预售经济适用房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预售经济适用房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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