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将提供给学生的盒饭捐赠给社区,免征增值税吗
学校食堂将提供给学生的盒饭捐赠给社区,免征增值税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是作为学历教育服务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而学校食堂将盒饭捐赠给社区工作人员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学历教育服务,应当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