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预付设备款,11月份收到货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高新技术企业8月份预付设备款,11月份收到货并收到11月份开具发票,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100%吗?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国税税务总局)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8月份预付设备款,收到11月份开具发票,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100%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