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手机和酒送给客户,购入时是否需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购买手机和酒送给客户,购入时是否需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三条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 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相关规定,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产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购买手机和酒用于送给客户,购入时不能作为库存商品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