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您了解多少?
赠送客户礼品,在小编看来,是一种培养和维护客户的“手段”,尤其工作中,可能对客户与业务之间的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前段时间某市一公司因向客户赠送大量礼品,费用列支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被责令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共约70多万元,这一事件相信大家有所耳闻,那么对于客户来说,收到礼品是否要交个税?对于企业来说,按照什么税目代扣代缴个税呢?税率是多少?没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是否有惩罚?又有哪些政策依据?
小编在此先答为敬了: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三种情形个人应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顺便给大家延伸一下,企业在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当然上文的罚款也是明文规定,罚的你心服口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