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给香港公司时,是否需要代缴所得税
境外企业转让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给香港公司时,境内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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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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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属于非居民企业取得了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扣缴义务人为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境内被投资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