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项目已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还要在备注栏备注吗
建筑服务的全电发票开票项目已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还要在备注栏备注吗?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解读明确,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所以,建筑服务全电发票,开票项目包含了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的,不需要再在备注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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