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模式计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可以按未来适用法处理吗
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模式计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上可以按未来适用法处理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所以,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计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按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不适用未来适用法。
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模式计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上可以按未来适用法处理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所以,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计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按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不适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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