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能否扣除其出资时支付的借款利息
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能否扣除其出资时支付的借款利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不能扣除其出资时支付的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