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对外销售,能否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对外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时能否扣除外购酒精已缴纳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2.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对外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能扣除外购酒精已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