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生产企业散酒包装后出售,采购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否抵扣
外购生产企业的散酒包装后出售,采购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财税【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所以,2001年5月1日起,外购生产企业的散酒包装后出售,采购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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