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呢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呢?
不可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依据上述政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在发生暂收或代收费用时所使用的票据,不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