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10大高频答疑,总有一个是你想问的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一直是财务人员实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某项支出能否扣除?费用发生后是全额扣还是另有规定?本周,小编精选比较受关注的几个税前扣除热门问题,做了详细回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大家在工作中有任何税务或会计方面的“疑难杂症”,都可以加入财税会员,我们的资深专家会为大家解惑哟!
「No.1」企业向职工免费供应午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没有职工食堂的企业,企业向职工免费提供午餐发生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性支出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No.2」
员工自己承担社保,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都自己承担,这个金额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承担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No.3」
为出差员工统一购买的意外商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时同时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为统一出差员工单独购买的意外商业保险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No.4」
我公司发生一笔支出时未向对方索要发票,现在想要补开发票,但对方企业已经注销了,请问该笔支出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符合条件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No.5」
统一给员工定的工装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受福利费限额的限制?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所以该项支出不受福利费限额的限制。
「No.6」
公司雇的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且按劳务费扣缴了个税,是否要开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所以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支付个人劳务费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考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准备个人签收收据、合同及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税前列支。
「No.7」
取得财政部监制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案」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捐赠不是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当地政府开具给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不正确的。而且,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才可税前扣除。
「No.8」
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对方不给开具发票,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金融服务规定如下: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应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不可以仅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
所以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支付个人劳务费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考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准备个人签收收据、合同及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税前列支。
「No.9」
机票的退票费只取得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
依据财税2017年90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企业机票退票费需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No.10」
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的房产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两家公司可以凭发票和分割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