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些“分割单”也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近日,有会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向其他公司租用办公用房,水电费采用分摊方式,能要求出租方开具发票吗?还是可用其他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这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水电费分割以何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总局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此做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合同协议约定采取分摊方式支付分割水电费,不再需要以分割发票税前扣除,而可以分割单、付款凭证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之前,明确可以按“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主要还有两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应当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能采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作者:张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