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使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 ‘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并不适用上述分摊方式规定,建议企业考虑甲方转售水电或甲供水电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