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修改)等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起草并公布了《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明确了安徽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修改)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取得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
三、《公告》的具体执行口径?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发前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未享受通讯补贴费用扣除的部分,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扣缴申报时补充扣除。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未能在剩余月份补扣的,也可以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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