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分割单的适用情况及注意事项
在实际业务工作中,企业之间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共同的费用,如广告费用,由集团公司统一和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为集团内所有的子公司进行广告宣传,但广告公司只将发票开具给签订广告合同的集团公司,集团内子公司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那么子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广告费用分割单税前扣除呢?
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的费用又有哪些可以依据分割单税前扣除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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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费用适用费用分割单税前扣除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大家注意了,依据上述规定,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仅适用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的增值税应税劳务费用;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的货物费用仅适用于房屋租赁情况下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和暖气费用。非租赁情况下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的水电费等非劳务费用,如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不能使用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做为税前扣的凭证,正确的做法是应由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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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应注意事项
依据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入账的企业,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其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依据费用分割单做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根据目前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的通行费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不包括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因此,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虽然能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不能做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没有取得发票而依据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税前扣除的企业,不能依据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企业对于分摊出去的费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企业发生的共同费用,通过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分摊给其他企业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做转出的情况,因此,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