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旧房开具发票的“单位”栏可以不填写面积吗
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旧房开具发票的“单位”栏可以不填写面积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旧房开具发票的“单位”栏应填写面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