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取得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财政贴息是冲减在建工程吗
在建项目向银行取得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收到财政贴息是冲减在建工程吗?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十四条规定,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第六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企业先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财政部门定期与企业结算贴息。在这种方式下,由于企业先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通常就是借款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例13】2×17年1月1日,丙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2年,按月计息,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这笔贷款资金将被用于国家扶持产业,符合财政贴息的条件,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丙企业。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9%,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按季度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以付息凭证向财政申请贴息资金,财政按年与丙企业结算贴息资金,贴息后丙企业实际负担的年利息率为3%。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1月1日,丙企业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000
(2)2×17年1月31日起每月月末,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应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000000×9%÷12=7500(元),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支出为1000000×3%÷12=2500(元),应收政府贴息为5000元:
借:在建工程 7500
贷:应付利息 7500
借:其他应收款 5000
贷:在建工程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