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吗
企业出售持有的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收益是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吗?
《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会计司)第一条第4项规定,“6115 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货摊销,借机“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因此,企业出售持有的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收益是不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