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举办人的出资,应该如何核算
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举办人的出资,应该如何核算?
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参考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规定: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注册资金的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前款规定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