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场地支付的押金,是否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
公司租赁场地支付的押金,是否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2018)》规定,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贵司给出租方缴纳的押金不属于租赁负债,也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租期结束后对方会退还,因此不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