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草案)重大变化及影响
2023年元旦前夕,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那么,增值税法(草案)有哪些重大变化呢?这些重大变化对纳税人有哪些影响呢?
一、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范围规定的更加清晰易懂。
增值税法(草案):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法(草案)对纳税人的影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范围规定的更加清晰易懂,实务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于“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的认定”时有争议发生。增值税法(草案)对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范围规定的更加清晰易懂,尽可能避免了争议。
二、不征税范围取消企业为职工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草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增值税法(草案)对纳税人的影响:纳税人有偿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交易,应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为员工提供宿舍供员工住宿同时收取住宿费,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应缴纳增值税。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取消贷款服务,修改餐饮服务的抵扣范围
增值税法(草案):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注: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款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法(草案)对纳税人的影响: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了,这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很多企业存在贷款业务,该规定对每个纳税人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每个纳税人。增值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实施后,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了,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对于贷款需要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基建企业,贷款利息支出费用占比很大,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目前的规定是所有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法(草案)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因此,纳税人购进但不是用于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如:纳税人举办展览会为参展人员提供午餐、影视行业拍摄电影为演员提供午餐、餐饮服务转包业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了。
四、简易计税的征收率取消5%。
增值税法(草案):第八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 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条第(九)项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法(草案)对纳税人的影响: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降低纳税人税负,又是一项重大利好!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取消无偿提供服务(赠与金融商品除外)
增值税法(草案):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法(草案)对纳税人的影响:纳税人无偿为客户、顾客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无偿为员工提供服务,如纳税人免费为员工提供的住宿服务,纳税人食堂免费为员工提供的用餐服务,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强调与应税交易相关
增值税法(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草案)对纳税人的影响: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属于购进与应税交易不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应不可以抵扣。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