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旧货后对外出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收购旧货后对外出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旧货后对外出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