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外购的润滑油对外销售是否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企业外购的润滑油对方已经缴纳了消费税,企业将外购的润滑油对外销售是否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第三条、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润滑油的企业缴纳消费税,且“企业外购的润滑油对方已经缴纳了消费税,企业将外购的润滑油对外销售”不属于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情况,因此,企业将外购的润滑油对外销售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