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是否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是否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3项明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不需要备案,但需要留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