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单价低于5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考虑净残值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税〔2018〕5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设备单价低于500万元,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时不需要考虑净残值,应全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