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和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将租赁负债视同为获取使用权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使用权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即可供承租人使用,因而无论租赁资产本身是否达到企业计划用途,使用权 资产于租赁期开始日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租赁负债相关利息 费用不应资本化计入使用权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后,租赁负债可视同企业的一般借款。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 “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