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中,卖方兼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如何入账
【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情况下,卖方兼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如何入账?
【答案】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该金融负债通常由承租人在未来租赁期间内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偿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通常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发生的手续费作为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即,该手续费减少了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加大了未来应当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各期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