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1月份开始未加计抵减的金额可否选择抵减金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四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根据上述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如果在加计抵减名单范围内,1月份开始未加计抵减的金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每月抵减的金额需根据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