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自行建造商品房对外销售,开发成本是否改为合同履约成本
答:《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确认合同履约成本,不属于存货准则的规范范围,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商品房对外销售,“开发成本”科目不能改为“合同履约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