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如何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