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算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成立的财务公司给企业结算存款利息,企业收到该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