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是否计入使用权资产
答:《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根据上述规定,租入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属于对租入资产的改良支出,不能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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