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原煤加工成精煤销售,资源税是按原煤交还是按精煤交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的情况应按精煤交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