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财会[2004]7号文件附件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