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是否免征环保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因此,大气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不能免征环境保护税,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环境保护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因此,大气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不能免征环境保护税,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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