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银行取得借款贷给公司使用,计算个税时能否扣除利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银行取得借款后贷给公司使用,计算缴纳个税时不能扣除支付给银行的利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银行取得借款后贷给公司使用,计算缴纳个税时不能扣除支付给银行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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