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子女投保的商业健康险能否在个税前扣除
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给子女投保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可以在限额内在计算缴纳个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