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自评信息入库登记编号编号第11位为A或B,可否税前扣除
答:《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入库登记编号编号第11位为A或B的,研发费不能在上年汇算清缴(即2022年度)加计扣除,但企业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