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能否用2023年度的亏损抵减以前年度的盈利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以前年度盈利,2023年度亏损,汇算清缴时不能用2023年度的亏损抵减以前年度的盈利,申请退回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以前年度盈利,2023年度亏损,汇算清缴时不能用2023年度的亏损抵减以前年度的盈利,申请退回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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