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泥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额明细表》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在本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污泥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需要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