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有没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68 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没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