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创投企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所得,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相关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
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股权转让所得项目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3)个人合伙人税额计算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
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取得的所得是指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2)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