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设立分公司,总、分公司应如何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跨市县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管理:
(一)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黑龙江省内,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本公告。
第四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由总机构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黑财预14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75%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