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季度申报时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享受时间为汇缴享受。
依据上述政策,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季度申报时不可享受加计扣除,需汇缴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享受时间为汇缴享受。
依据上述政策,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季度申报时不可享受加计扣除,需汇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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